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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元与马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新2301执3445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344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兵元,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龙,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兵元申请执行马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776元,已执行标的8606元,未执行标的18170元。

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新2301执344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袁俊文

审判员王江丽

审判员曹斌

书记员:

书记员何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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