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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华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内行申126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8-01-03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内行申12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新华,女,汉族,1953年1月24日出生,退休人员,现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新华因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以下简称乌塔其监狱)恢复其享受监狱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克扣的差额部分退休金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新华申请再审称,乌塔其监狱于2006年1月1日起把参保前原已享受十几年监狱事业单位工人待遇的已于2005底以前退休的再审申请人,以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了统筹项目养老金,克扣了由中央三部委[2005]25号,司法部司发通[2005]90号,内蒙三厅委[2007]219号文里明文规定的差额部分退休金至今。再审申请人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十二部法律法规和三个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再审申请人的事业编制身份和差额部分退休金被克扣的事实,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认为是"监狱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监狱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错误。再审申请人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新华是乌塔其监狱的退休职工,其与乌塔其监狱之间有关退休身份及待遇问题属于监狱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新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新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任慧卿

审判员史燕龙

审判员侯晓静

书记员:

书记员吴阿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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