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刑更3290号
当事人:
罪犯周宇,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郴苏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粤02刑更3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宇系毒品再犯。该罪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601分,表扬4次:2018年1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5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9日获得表扬,2019年4月1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01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5分:2017年8月2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5.28%被扣5分,2018年9月30日因背靠在生产流槽线上与他犯相互丢纸团嬉闹被扣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系毒品再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华明
审判员李应富
审判员钟素雅
书记员:
书记员华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