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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02民初473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1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民初4733号

当事人: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建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3804.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审判员刘艳杰

书记员:

书记员李红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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