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265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法定代表人杨志群。
被执行人刘秋红等87人(详见附表)。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7184号等民事判决书(详见附表)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本系列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退还诉讼费)。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详见附表;注:1、执行结果栏存款金额表示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额,已通知领取;2、控制了财产而未处分表示该财产无处分价值或不宜处分;3、如需续行控制所列财产,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路来祥
执行员黄碧波
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