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分界镇分界村民委员会、江怡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981民初472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30
案件内容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1民初4726号
当事人:
原告:高州市分界镇分界村民委员会,地址:广东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旭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清,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是该村委会支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隆,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是该村委会委员。
被告:江怡流(又名江日胜),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州市分界镇分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江怡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州市分界镇分界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分界镇分界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卢华铭
书记员:
书记员伍雄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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