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447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洁云路**。
负责人高燕,行长。
被执行人尚荣红,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申请执行尚荣红银行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督2176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6月15日、7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960.06元,本院扣划后发放于申请人,无证券账户、房产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号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3、2021年5月25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7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3714.4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447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韦亚磊
审判员李昌松
审判员王少东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