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593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戴某,男性,1978年01月01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刘某,女性,1987年09月20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0105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某借款395500元及支付以395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负担。
本院在执行(2020)晋0105执5932号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等法定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00234399)。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20)晋0105执5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许福臣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李雪菲
书记员:
书记员梁瑞峰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