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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意居餐厅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京0101行初752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1行初752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春意居餐厅(个体),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平房。

经营者陈号新。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水关甲7号。

负责人吕晓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晶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红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春意居餐厅(以下简称春意居餐厅)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龙潭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意居餐厅诉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龙潭园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南门西侧的春意居餐厅所使用的房屋系现实际经营人张守成于2005年购买并用于经营,属于张守成个人财产。2018年6月12日,被告下发《违法建设告知书》,认为春意居餐厅的房屋属于私搭乱建,责令春意居餐厅在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春意居餐厅认为,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龙潭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

被告龙潭街道办事处辩称,2018年6月12日,龙潭街道办事处对春意居餐厅作出《违法建设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建筑物以及构筑物。请您于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同时对搭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龙潭街道办事处认为:一、该单位作出的告知书系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对违法建设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通知和督促的作用,不存在程序违法。二、告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春意居餐厅所诉行为系龙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违法建设告知书》,该告知书对相对人仅具有通知、督促作用而未对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故龙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春意居餐厅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春意居餐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春意居餐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刘志云

人民陪审员王义华

人民陪审员王凤英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朱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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