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某某与张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青0223执34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22
案件内容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223执3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韵某某,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已于2017年3月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青0223执3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马月英
书记员:
书记员姚孝前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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