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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某某与张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青0223执34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22
案件内容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223执3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韵某某,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已于2017年3月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青0223执3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马月英

书记员:

书记员姚孝前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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