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28265号
当事人:
原告:麦锐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鹏,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志峰,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麦锐祺与被告黄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锐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利息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结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一直未有还款。
被告黄志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麦锐祺通过微信向黄志峰转款10000元。2021年3月24日麦锐祺提出本案诉讼。
原告麦锐祺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9年9月25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了10000元的事实。2、2020年12月8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其一,被告经本院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之权利。其二,微信记录与原告所述,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转款1万元及之后催要还款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本金予以支持。其三,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志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麦锐祺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志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亮
书记员:
书记员陈淑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