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姚味学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404执677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28
案件内容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04执67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
负责人苗健,该行行长。
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迎宾大道十字东南角。
被执行人姚味学,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兴渭路。
被执行人陕西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欧洲,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咸宋路惠民商贸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2015)咸渭证执字第012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迎宾大道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味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57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姚味学名下的陕AHXX**号别克牌小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雷秦川
审判员刘保祥
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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