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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校(学)印与孙月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邢立民终字第129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6-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邢立民终字第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校(学)印,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月彩,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校(学)印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校(学)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任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且双方未对合同的管辖有特别约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邢台市任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孙月彩未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房屋坐落地址现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境内,因此,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校(学)印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武洁

审判员温立营

代理审判员武聪

书记员:

书记员尚文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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