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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与被告杨万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通民初字第304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20
案件内容

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304号

当事人:

原告向仕均,男,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向燕,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向仕均长女)。

原告向海林,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向仕均次女)。

原告向亚琼,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向仕均三女)。

委托代理人钱江成,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万斌,男,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芹先,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与被告杨万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漏列诉讼主体,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共同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唐建中

人民陪审员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李胜荣

书记员:

书记员潘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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