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与被告杨万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通民初字第304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20
案件内容
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304号
当事人:
原告向仕均,男,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向燕,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向仕均长女)。
原告向海林,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向仕均次女)。
原告向亚琼,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向仕均三女)。
委托代理人钱江成,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万斌,男,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芹先,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与被告杨万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漏列诉讼主体,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向仕均、向燕、向海林、向亚琼共同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唐建中
人民陪审员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李胜荣
书记员:
书记员潘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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