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曾传委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115执2275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05
案件内容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227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曾传委,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传委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曾传委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8000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石凌云
审判员杨涛
人民陪审员曾天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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