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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旺物业有限公司与华履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94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19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944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康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火钧。

委托代理人顾培珍。

委托代理人陆颖翼。

被告华履元。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康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履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03.74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1,016.71元。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晖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903.60元属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康旺物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903.6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康旺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华履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晖

书记员:

书记员马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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