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高平市南城龙渠唐龙建筑模具租赁站与山西太行盘龙置业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581执656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16
案件内容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81执65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南城龙渠唐龙建筑模具租赁站。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盘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神华。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盘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盘龙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盘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03103011000000000625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6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李志忠

书记员:

书记员牛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