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与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石民初字第23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6
案件内容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初字第23号
当事人:
原告王胜利,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代理人赵君英,包头市石拐区法律援助中心1+1援助律师。
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强,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伟,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分5950元免收(原告已预交59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审判员苗浩颖
书记员:
书记员毛晓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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