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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娇娇与吉林省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7民终1165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0-27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民终11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娇娇,住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59446XXXX。

法定代表人:陶艺竹,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娇娇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丁娇娇于2017年7月24日以其与吉林省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吉林省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其同意丁娇娇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的书面材料。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娇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丁娇娇的撤回起诉申请得到了吉林省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丁娇娇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娇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宋作霖

审判员迟鹏宇

代理审判员乔文彬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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