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申创商贸有限公司、左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686民初3218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321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烟台市申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F4B9EXL。
法定代表人:鹿永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青,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文,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左勇飞,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生,住山东省栖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烟台市申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市申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左勇飞位于栖霞市霞光山色29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并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申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左勇飞位于栖霞市霞光山色29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
查封期间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曲明荣
书记员:
书记员孙瑞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