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岳良、孟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602民初116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13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1623号
当事人:
原告:唐岳良,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燕敏、缪高峰,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月根,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岳良与被告孟月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岳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岳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敏敏
书记员:
书记员寿雯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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