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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岳良、孟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602民初116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13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1623号

当事人:

原告:唐岳良,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燕敏、缪高峰,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月根,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岳良与被告孟月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岳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岳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敏敏

书记员:

书记员寿雯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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