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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9执114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执1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56804353。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京九商贸城内

被执行人: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胡余杨村。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南路新加坡花园南侧

被执行人: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店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93781956p。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新平,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企业执行董事,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欧阳晓庚,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曾小雄,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宁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平、欧阳晓庚、曾小雄、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胡余杨村、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要求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胡杨村、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王新平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32369222.28元及利息20492194.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具体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欧阳晓庚、曾小雄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及利息35613801.57元;

三、(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额价值的财产,或冻结相关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航

书记员:

书记员易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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