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执1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56804353。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京九商贸城内
被执行人: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胡余杨村。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南路新加坡花园南侧
被执行人: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店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93781956p。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新平,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企业执行董事,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欧阳晓庚,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曾小雄,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宁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平、欧阳晓庚、曾小雄、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胡余杨村、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要求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樟树市鹿江街道办事处堎上社区居委会胡杨村、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王新平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32369222.28元及利息20492194.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具体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欧阳晓庚、曾小雄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及利息35613801.57元;
三、(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额价值的财产,或冻结相关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航
书记员:
书记员易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