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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用林与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311民初827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11民初827号

当事人:

原告:韩用林,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曹宏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市行知高级中学内)。

法定代表人:许伟军,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金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用林诉被告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用林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为106元,由原告韩用林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姚鸿

书记员:

书记员简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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