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自力、贺运凤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常行保字第4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10-21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常行保字第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常宁市XX局。
法定代表人吕XX,局长。
被执行人何XX。
被执行人贺XX,系何XX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宁市XX局因被申请人何XX、贺XX违法生育事实,为防备被执行人何XX、贺XX转移财产、规避案件执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何XX、贺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XX、贺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李鸿飞
审判员贺传衡
审判员彭芳国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赵哲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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