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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自力、贺运凤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常行保字第4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10-21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常行保字第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常宁市XX局。

法定代表人吕XX,局长。

被执行人何XX。

被执行人贺XX,系何XX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宁市XX局因被申请人何XX、贺XX违法生育事实,为防备被执行人何XX、贺XX转移财产、规避案件执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何XX、贺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XX、贺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李鸿飞

审判员贺传衡

审判员彭芳国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赵哲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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