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瑞、李俊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627执103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4
案件内容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627执103号
当事人:
申请人申瑞,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李俊霞,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瑞与李俊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霞自动履行完毕(2016)豫1627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程敬梅
书记员:
书记员段清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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