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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瑞、李俊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627执103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4
案件内容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627执103号

当事人:

申请人申瑞,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李俊霞,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瑞与李俊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霞自动履行完毕(2016)豫1627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程敬梅

书记员:

书记员段清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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