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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李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鄂1122民初211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22民初2114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

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1号

负责人易洪闻,该行行长

被告李亮,男,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被告李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红英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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