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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宁0121民初466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1-21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1民初4664号

当事人:

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

被告:罗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董琳

书记员:

书记员苏郝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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