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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褚拴劳、朱云霞、郑来堂、王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327执466-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7执46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晓鹏,系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

被执行人:褚拴劳,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

被执行人:朱云霞,女,生于1965年12月28日。(褚拴劳之妻)

被执行人:郑来堂,男,生于1980年12月10日。

被执行人:王改霞,女,生于1979年2月16日。(郑来堂之妻)

审理经过: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褚拴劳、朱云霞、郑来堂、王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7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勇、褚拴劳、朱云霞、郑来堂、王改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陕******号**牌小型面包车、陕******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户籍,查封期限均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周平

审判员李建峰

审判员王建敏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永萍

书记员王冰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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