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褚拴劳、朱云霞、郑来堂、王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327执466-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7执46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晓鹏,系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
被执行人:褚拴劳,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
被执行人:朱云霞,女,生于1965年12月28日。(褚拴劳之妻)
被执行人:郑来堂,男,生于1980年12月10日。
被执行人:王改霞,女,生于1979年2月16日。(郑来堂之妻)
审理经过: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褚拴劳、朱云霞、郑来堂、王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7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勇、褚拴劳、朱云霞、郑来堂、王改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陕******号**牌小型面包车、陕******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户籍,查封期限均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周平
审判员李建峰
审判员王建敏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永萍
书记员王冰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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