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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缪国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红执字第192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红执字第19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

代表人赵作恒,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来正,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缪国良,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诉被执行人缪国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缪国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欠款本金69111.2元、利息及罚息6023.3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经执行,被执行人缪国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缪国良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坤

审判员伊德普

代理审判员张礼玉

书记员:

书记员董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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