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超、赵丹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1282执19号之五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25
案件内容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19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袁超,男,1980年3月21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赵丹,女,1978年05月16日生,居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丹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38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0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薛立春
书记员:
书记员宋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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