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袁超、赵丹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1282执19号之五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25
案件内容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19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袁超,男,1980年3月21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赵丹,女,1978年05月16日生,居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丹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38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0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薛立春

书记员:

书记员宋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