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翠玲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晋铝大株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882执115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9
案件内容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11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贺翠玲,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
被执行人:河津市晋铝大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铝厂氧化铝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述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翠玲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晋铝大株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山西省河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河劳人仲裁字(2017)第041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贺翠玲于2017年12月11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7)晋0882执11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茂玉
审判员赵东明
审判员杨春荣
书记员:
书记员侯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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