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与范红云、李梓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云0103民初6708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2
案件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民初6708号
当事人:
原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世纪俊园********。
法定代表人:王学晓,系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丽琴(系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法务),女,汉族,1989年5月27日生,住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璐(系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法务),女,汉族,1989年6月13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授权代理。
被告:范红云,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
被告:李梓硕,女,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严朝,系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红云、李梓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范红云、李梓硕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红云、李梓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范文敏
书记员:
书记员董维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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