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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杰诉郁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民辖终181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9-02-18
案件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18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杰,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悦,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9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特别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侵权□劳动争议□公司诉讼□运输合同□保险/票据□其他

五、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审判员王征

书记员:

书记员马哲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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