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杰诉郁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民辖终181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9-02-18
案件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18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杰,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悦,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9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特别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侵权□劳动争议□公司诉讼□运输合同□保险/票据□其他
五、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审判员王征
书记员:
书记员马哲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