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5民特6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国花,女,1986年5月13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和龙市,现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国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国花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李根柱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李国花与被申请人李根柱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于2016年8月26日离家后至今未归,已下落不明满3年。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根柱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根柱,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和龙市,系申请人李国花的父亲。被申请人李根柱2016年7月11日在延边脑科医院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于2016年8月26日在龙井市离家后至今未归,已下落不明满3年。2016年8月28日申请人李国花到龙井市龙门派出所立案,寻求帮助;于2016年9月5日申请人在延边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寻人启事,寻找被申请人,李根柱至今杳无音讯。被申请人李根柱的妹妹李顺玉出庭作证,证实被申请人李根柱离家出走及至今没有音讯的事实。申请人李国花申请宣告李根柱失踪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在《延边日报》第18565期发出寻找李根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根柱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根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3年,申请人李国花宣告被申请人李根柱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李根柱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朴贤美
书记员:
书记员郑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