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美英与被执行人徐晓兰、江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案号:
(2015)潭执字第392-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潭执字第39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美英,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徐晓兰,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江靖,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晓兰、江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晓兰、江靖的工资收入103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苏国仲
书记员:
书记员范正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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