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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美英与被执行人徐晓兰、江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案号: (2015)潭执字第392-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潭执字第39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美英,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徐晓兰,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江靖,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晓兰、江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晓兰、江靖的工资收入103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苏国仲

书记员:

书记员范正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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