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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唐网络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211民初19000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9000号

当事人:

原告:青岛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宗,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兼任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光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亿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周珊

审判员魏来

审判员牟林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娜

书记员丁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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