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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龙、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023执149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5
案件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3执149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小龙,男,1951年5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张亚平,女,1954年5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张青,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龙与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应归还申请人赵小龙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1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共有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19244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在发放执行款时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赵小龙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卫

审判员王才荣

代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

代书记员徐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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