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龙、张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023执149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5
案件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3执149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小龙,男,1951年5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张亚平,女,1954年5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张青,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龙与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应归还申请人赵小龙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1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共有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19244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在发放执行款时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赵小龙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亚平、张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卫
审判员王才荣
代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
代书记员徐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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