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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璐与刘勇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5执2805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02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2805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万璐,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万璐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09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调查后,被执行人刘勇名下银行账户已由本院依法冻结,现有余额已发还至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0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魏智娟

审判员郭峰

审判员黄为忠

书记员:

书记员陈琪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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