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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史孝德、沁水县建筑设计室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521执137号之四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30
案件内容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1执137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

法定代表人:陈耀斌,该村主任。

被执行人:史孝德,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住所地沁水县政务大夏。

法定代表人:都自力,该设计室主任。

被执行人: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文昌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苹果园小区街面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书朝,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史孝德、沁水县建筑设计室、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晋05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96001.1元(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10666.79元,被执行人史孝德85334.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18年5月3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账户内的存款11073.39元(含标的款10666.79元、诉讼费346.6元、执行费60元)。2018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史孝德账户内的存款1225元。2018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史孝德名下的晋W×××××汽车的车辆档案(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纳税、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8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4、本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11891.79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永军

审判员何宇峰

审判员柴照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常飞飞

书记员何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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