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奇、文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102执188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6-24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18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红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骆奇,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文静,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审理经过: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骆奇、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02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9572.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信息。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2、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威
书记员孙道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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