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骆奇、文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102执188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6-24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18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红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骆奇,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文静,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审理经过: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骆奇、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02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9572.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信息。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2、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威

书记员孙道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