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迪海、张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182执1650-1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82执1650-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范迪海,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张学勇,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季德勇,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范迪海与张学勇、季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20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勇、季德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勇、季德勇在银行存款698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为凡
书记员:
书记员崔琪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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