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2民初16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桂林市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东莲村委会安庆村172号三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97609616T(1-1)。
法定代表人:鲁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宁,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德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551814746。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桂林市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德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市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德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价值6264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桂林市南北假日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担保人鲁凇、鲁云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13号金马大厦2-6-5号,所有权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建德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开立的33×××89账号内的62646元存款。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金融机构开始计算。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欧瑾琳
书记员:
书记员蒋林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