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鑫德瓦格纳漆经销处与朝阳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1321执55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321执55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鑫德瓦格纳漆经销处。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和平街4段**。法定代表人胡德成,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县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朝阳县七道岭乡马场村代表人张建,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鑫德瓦格纳漆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朝阳县天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韩卫东
审判员郑兰国
代理审判员齐建东
书记员:
书记员匡景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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