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传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322民初150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1503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马路68号民生大厦,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20300724171067P。
法定代表人:赵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伦,该公司法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华,该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安传礼,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传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利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何海燕
书记员牛文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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