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23385号
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7Y。
主要负责人:李小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永沂,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身份证号码441************218。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程永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5201********3660,账户号:101**********001)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13463.9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费用(暂计至2019年6月22日,尚欠利息2654.39元、违约金1160.64元、分期手续费13771.22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发信用卡费率表》订明的标准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违约金的计付进行了明确协议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永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13463.95元、利息2654.39元、分期手续费13771.2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被告程永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郭蕾
人民陪审员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李良新
书记员:
书记员潘焰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