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志国、赵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宁0181执1500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81执150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赵华,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志国申请执行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宁0181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赵华向申请执行人王志国支付执行款76709.86元、执行费1051元,以上共计77760.86元。后被执行人赵华未履行,申请人王志国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赵华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赵华银行账户3921元,下剩账户无余额。经银行、车管、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赵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王志国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向申请人王志国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赵华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赵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杨生军

审判员王亮亮

审判员贺永宏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