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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瑞才与福建永诚利山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803民初225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25
案件内容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3民初2250号

当事人:

原告:兰瑞才,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诚利山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大溪乡坑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73241294Y。

法定代表人:游道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兰瑞才与被告福建永诚利山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永诚利山泉水有限公司因不服龙岩市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17]72号裁决,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案号:(2017)闽0803民初2239号,现兰瑞才也因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应与前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7)闽0803民初223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审判员卢海标

书记员:

书记员游秀红(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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