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3财保90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金尚壹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鑫、李坤隆,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凎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第********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全。
被申请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卫高。
被申请人:刘卫高,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昆明螺狮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经,住所: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卫高。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凎扬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卫高、昆明螺狮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51,106.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凎扬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卫高、昆明螺狮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51,10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谢玲
书记员:
书记员陆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