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夏仕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826执923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2-07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26执92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
法定代表人:黄书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根元,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夏仕才,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7684.36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13元,案件执行费12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夏仕才银行存款90029.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曹庆党
书记员:
书记员柴思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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