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安徽省金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夏仕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826执923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2-07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26执92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

法定代表人:黄书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根元,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夏仕才,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7684.36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13元,案件执行费12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夏仕才银行存款90029.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曹庆党

书记员:

书记员柴思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