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拉嘎呼与朝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421执107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2
案件内容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21执1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扎拉嘎呼,女性,1971年12月30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朝伦巴根,男性,1975年4月1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宝玉青,女性,1974年11月2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扎拉嘎呼与朝伦巴根、宝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21民初9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郭云鹏
审判员赵东
审判员哈斯巴根
书记员:
书记员兴安
裁判日期:
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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