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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拉嘎呼与朝伦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421执107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2
案件内容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21执1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扎拉嘎呼,女性,1971年12月30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朝伦巴根,男性,1975年4月1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宝玉青,女性,1974年11月2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扎拉嘎呼与朝伦巴根、宝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21民初9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郭云鹏

审判员赵东

审判员哈斯巴根

书记员:

书记员兴安

裁判日期:

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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